由於盜版猖獗,因此 P2P 成為眾矢之的,各大影音業者都把矛頭指向 P2P 下載,因為這項技術的關係使得他們的營收一年不如一年。在台灣,各各院校有些已經開始限制 P2P 下載了,連一向不是很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中國,在近日也開始有大學限制他們學生的上下載額度。而在北美更是有業者提昌直接從頭端開始管制 P2P。P2P 為整個產業界帶來了創新性的革命,Skype 網路電話就是 P2P 最好的應用,而在頻寬加大之後,Joost 成了 P2P 網路電視的先驅。(兩者創始人皆為Janus Friis與Niklas Zennstrom)。
究竟 P2P 技術是否應當受到約制? 如果你是政府機關,你的立場為何?
以下是 MMDAYS 的討論串,各位在觀看 MMDAYS 的討論串之前,也可以先想一想。或許你的見解比 MMDAYS 更加精闢,那也歡迎底下留言。這是一個開放性問題,沒有正確答案,只是希望能夠讓大家能夠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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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dLiu:
關於「因為這項技術的關係使得他們的營收一年不如一年」這件事,是作者大大道聽塗說來的吧?有證據嗎?
反面證據,請參考:
http://strategis.ic.gc.ca/epic/site/ippd-dppi.nsf/en/h_ip01456e.html
http://www.sfgate.com/cgi-bin/article.cgi?file=/chronicle/archive/2003/05/19/BU248597.DTL&type=tech
印象中還看過另一分調查,跟MPAA有關。其結論是電影產業(包括電影票房、影片出租及影片與相關商品的銷售)因為P2P的興起,反而營收上升,不過現在找不到連結,所以沒有列在上面。
我有三點看法:
1. 媒體主導權操縱在這些大財團手上,所以主要媒體的言論時有偏頗,引用時要注意。
2. RIAA、MPAA或台灣的IPFI這些團體會說:P2P讓他們損失很多收入。然而他們的算法,是把所有下載電影、音樂的人都當成會付錢買商品的人。事實 上,就我個人觀察,大部分下載東西的人之所以會下載這些東西,只是因為有東西可以下載而已,跟喜好無關,跟會否掏錢買商品更加無關。而現今大部分國際大型 唱片公司的唱片,過度重視包裝,而忽略音樂本質,使得音樂性粗糙低劣,讓人一聽就不想買,這能怪到消費者頭上嗎?
3. 在美國,RIAA與MPAA強力打廣告,宣揚P2P下載是竊盜行為,宣稱「你不會去偷車,你也不應該下載」。事實上偷車與下載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情。P2P下載,並沒有讓東西消失不見,而是複製一份,並沒有人因此而在實體上蒙受任何損失。
4. 訴諸法律一點都不合理。法律是人定的,而在美國,訂定法律的人,剛好跟產業界(MPAA、RIAA)關係密切(因為產業界有錢,而在美國專為某團體的商業 利益定立法案是合法的),台灣的法律制定,又受到美國很大的影響,所謂法律的公平性不言而喻。事實上,根本沒有人或團體能代表P2P使用者挺身而出,爭取 屬於自身的合法利益,因為P2P使用者是徹頭徹尾的弱勢團體。在美國還有EFF替P2P被告打官司(請見eff.org),在台灣呢?當年的成大學生有誰 在他們背後挺他們?也只有另一群屬於弱勢團體的學生罷了。連成大校長都沒有多放一顆屁。
5. 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說,言論自由的本質就是能不受拘束的散佈資訊,無論是以數位的方式,還是口頭或書寫的方式。政府應該有權利限制你每天說話的字數或內 容、或是寫部落格的字數或內容嗎?學術網路自然有其可被管理的理由(使用者沒付費!?),然而身為付錢購買網路使用權的一般家用網路使用者,被限制頻寬這 一點是不應該的。你去MIT Open Course 的網站上看,裡面有大量的影音資料,免費提供給使用者,這樣大量下載影音資料,難道就要被認為是在「盜版」?而這正好就是北美業者所謂「從頭端開始管制 P2P」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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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整個產業界的重點不在於 P2P 技術,而是在於”數位化 + 網路” 這件事情。而數位化的另外一層意義就是複製幾近 0 成本! 而只要我們的 Device 支援數位化輸出/播放,那互相分享的成本就非常低了。然而要將分享的成本再往下推至幾近於 0 ,就需要另外一個因素了: 快速交換以及非常低廉的流通渠道,而這個正是網路。
在網路的頻寬不斷地擴大之下,大家就越來越方便做傳輸的動作,P2P 下載之所以會廣受大家歡迎有幾點原因,第一點是網路頻寬雖然高,但是大部分的人的網路上下載頻寬還是不對稱的,因此利用 P2P 的技術從多個來源同時抓取可以增加下載時間;第二點,由於 P2P 的機制變成了人人皆可是Server,那麼整個下載機制的維護成本就由大眾攤提掉了,又由於是整個機制是建立在廣大的上下載戶上面,一個人下線或是當機,對整個機制的傷害影響幾乎趨近於 0;最後是跟這個技術沒什麼關係的,因為大家慣用 P2P 分享,所以許多各大論壇都可以找到 P2P 種子來做下載,也就是取得來源豐富且方便。
對於 “數位化+網路” 對各個產業的影響鉅深,目前是電影跟音樂界受害最多,並且還沒找到真正的出口。軟體業似乎已經有點找到對應之道,有些直接提供收費的線上服務,像是線上遊戲,你要繳錢才能夠玩;又或是提供免費的服務,但是靠廣告費用回收;又或是跟硬體綑綁在一起,從賣硬體的錢中收取部份費用。
對於趨勢的洪流,應當是順勢而為,觀察 “勢” 所發展的方向,並做出因應的策略。 既然 “數位化+網路” 是不可擋的趨勢,那將 P2P 下載禁止也只是禁止了其中一種渠道。而難道將水的出口堵住,就可以防止洪水所造成的水災? 讓我們來看一段經典的中國古老智慧,大禹治水:
堯在位的時候,黃河流域發生了很大的水災,莊稼被淹了,房子被毀了,老百姓只好往高處搬。不少地方還有毒蛇猛獸,傷害人和牲口,叫人們過不了日子。 堯召開部落聯盟會議,商量治水的問題。他徵求四方部落首領的意見:派誰去治理洪水呢?首領們都推薦鯀(音g□n)。堯對鯀不大信任。首領們說:“現在沒有比鯀更強的人才啦,你試一下吧!”堯才勉強同意。 鯀花了九年時間治水,沒有把洪水制服。因為他只懂得水來土掩,造堤築壩,結果洪水衝塌了堤壩,水災反而鬧得更兇了。 舜接替堯當部落聯盟首領以後,親自到治水的地方去考察。他發現鯀辦事不力,就把鯀殺了,又讓鯀的兒子禹去治水。 禹改變了他父親的做法,用開渠排水、疏通河道的辦法,把洪水引到大海中去。他和老百姓一起勞動,戴著箬帽,拿著鍬子,帶頭挖土、挑土,累得磨光了小腿上的毛。 經過十三年的努力,終於把洪水引到大海裡去,地面上又可以供人種莊稼了。(引用自大紀元文字)如果只有數位化的話,沒有方便的傳輸管道,那盜版要散佈也不會這麼有殺傷力。
這個故事告訴了我們什麼? 首先是要順勢而為,然後呢? 然後告訴你,順勢而為的把事情做好是很花時間以及力氣的,瞧! 大禹都花了 13 年! 或許業界會說,13 年開什麼玩笑,我公司都不知道倒了幾百遍! 那與其有時間在這邊躊躇,還不趕快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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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用三個方面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散佈面、內容面、和獲利面。
P2P的散佈面,我想用Netflix這個例子來說明
P2P的內容面,我則是想用Web2.0讓創意產生有良性循環來說明。因為今日在網路上面傳送的數位內容,是比較屬於靈魂層面的
既然P2P有這些優點,為甚麼政府或是提供數位內容的業者
譬如說我們聘請廚師,買各種食材,這都是無法「複製而不受損
因此,數位內容的獲利模式,或許才是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P2P則是一種散佈的管道,現在看起來的缺點,也許轉個彎,就能讓缺點變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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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怎麼回應這個話題,畢竟我論文就是P2P,也跟影音下載有關。哪天我再來寫一篇P2P技術 != P2P下載技術好了。
P2P技術如果照你的說法全面被禁,全世界的人都不用上網了
如果只是P2P概念應用在下載技術這一個層面的話
我唯一想到被禁止的就是核武技術。然而因為核武技術殺傷力太過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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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本身並沒有對與錯,對與錯是在於人們如何去使用這項科技,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我認為 P2P 技術不應該受到約束或是限制,技術本身不應該帶有任何原罪.而既然重點是在於人們如何使用 P2P 技術.那麼我們要規範的對象就是人,規範人類的方法無他,不外乎就是道德和法律.
一般使用者對於 P2P 的認知就是下載.在道德上,由於一般人們在進行 P2P 下載時,通常不會體會到違法下載對於產業所帶來的傷害
而法律層面就牽涉到了立法和執行兩個面向.在立法方面
最 後還是想要強調的是,雖然很多人常常把兩者畫上等號,但是 P2P 技術覺對不等於 P2P 違法下載,就如同題目所提到的,極受歡迎的 Joost 網路電視就是完全合法的 P2P 技術的應用,P2P 技術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決不應該收到約束,而是人們及使用者需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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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回歸法律來討論,P2P下載本身的行為並未違法 所以本來不應該禁止,我想是否關鍵在無法得知下載內容是否違法?
例如用Skype講電話不違法吧,如果Joost上的電視內容也是
但是如果是一般的電子書、音樂、軟體這類該怎麼辦呢?如果沒辦法得知行為本身是否違法的話,而令業者蒙受其害的話
這方面蠻複雜的 可能得有法律專家配合技術專家一起討論可行的辦法,讓P2P技術能讓一般網路大眾都受益,但又不會成為盜版的溫床。就我所知,美國有些學校已經明文禁止,一但發現就立即停止網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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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從前,有個遊戲叫毀滅戰士,那是第一人稱射擊遊戲,在當時來說,刺激又有臨場感,可以在立體空間中用各種武器射殺敵人。從前從前,有些青少年罪犯,喜歡玩這類型遊戲。於是社會大眾就說,應該禁絕這種射擊遊戲。
從前從前,有個樂團叫 Rammstein(現在也還在繼續唱著)。他們的工業金屬很暴力,可是很棒。從前從前,哥倫拜平靜的校園中發生一件大屠殺,殺人犯也聽他們的音樂,於是社會大眾說,應該禁止這種音樂。
更久更久以前,倫敦出了件恐怖的事,大家叫那不知名的兇手 Jack the Ripper。那個時候,沒有毀滅戰士,也沒有Rammstein,不過他還是殺了很多人。
例子或許舉得太遠又太過嚴重,畢竟盜版跟謀殺不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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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很簡單。
P2P技術當然不應該受到限制!
技術的發展是一回事,技術的應用又是另外一回事。無論任何東西都會有正反兩面的用法,如果因為有人拿棒球棒打死人而全面禁止棒球運動,Mr. Wednesday認為這未免也因噎廢食過了頭。或許P2P技術對於盜版影音的流傳產生幫助,也只能說是用錯了地方,錯並不在P2P技術本身上。在P2P開始流行之前,夜市就常常可以看到販賣盜版卡帶光碟大補帖的攤子,甚至Mr. Wednesday在高中的時候,常常早上到了教室就可以發現一整本的盜版音樂郵購目錄,勾一勾選一選寄回去,隔天早上就可以看到整箱的卡帶比誰都早出現在教室裡。
盜版的問題一直都在,只是現在用P2P下載的方式來流傳最流行!
Mr. Wednesday以為P2P的技術發展當然不應該受到限制,該受限制的是利用P2P流傳的內容。如同Mr. Saturday所言,P2P下載技術是個破壞性的創新,很明顯地政府相關單位還沒有做好準備,僅把錯誤歸咎到P2P技術上實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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