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於盜版猖獗,因此 P2P 成為眾矢之的,各大影音業者都把矛頭指向 P2P 下載,因為這項技術的關係使得他們的營收一年不如一年。在台灣,各各院校有些已經開始限制 P2P 下載了,連一向不是很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中國,在近日也開始有大學限制他們學生的上下載額度。而在北美更是有業者提昌直接從頭端開始管制 P2P。P2P 為整個產業界帶來了創新性的革命,Skype 網路電話就是 P2P 最好的應用,而在頻寬加大之後,Joost 成了 P2P 網路電視的先驅。(兩者創始人皆為Janus Friis與Niklas Zennstrom)。
究竟 P2P 技術是否應當受到約制? 如果你是政府機關,你的立場為何?
以下是 MMDAYS 的討論串,各位在觀看 MMDAYS 的討論串之前,也可以先想一想。或許你的見解比 MMDAYS 更加精闢,那也歡迎底下留言。這是一個開放性問題,沒有正確答案,只是希望能夠讓大家能夠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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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dLiu:
關於「因為這項技術的關係使得他們的營收一年不如一年」這件事,是作者大大道聽塗說來的吧?有證據嗎?
反面證據,請參考:
http://strategis.ic.gc.ca/epic/site/ippd-dppi.nsf/en/h_ip01456e.html
http://www.sfgate.com/cgi-bin/article.cgi?file=/chronicle/archive/2003/05/19/BU248597.DTL&type=tech
印象中還看過另一分調查,跟MPAA有關。其結論是電影產業(包括電影票房、影片出租及影片與相關商品的銷售)因為P2P的興起,反而營收上升,不過現在找不到連結,所以沒有列在上面。
我有三點看法:
1. 媒體主導權操縱在這些大財團手上,所以主要媒體的言論時有偏頗,引用時要注意。
2. RIAA、MPAA或台灣的IPFI這些團體會說:P2P讓他們損失很多收入。然而他們的算法,是把所有下載電影、音樂的人都當成會付錢買商品的人。事實 上,就我個人觀察,大部分下載東西的人之所以會下載這些東西,只是因為有東西可以下載而已,跟喜好無關,跟會否掏錢買商品更加無關。而現今大部分國際大型 唱片公司的唱片,過度重視包裝,而忽略音樂本質,使得音樂性粗糙低劣,讓人一聽就不想買,這能怪到消費者頭上嗎?
3. 在美國,RIAA與MPAA強力打廣告,宣揚P2P下載是竊盜行為,宣稱「你不會去偷車,你也不應該下載」。事實上偷車與下載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情。P2P下載,並沒有讓東西消失不見,而是複製一份,並沒有人因此而在實體上蒙受任何損失。
4. 訴諸法律一點都不合理。法律是人定的,而在美國,訂定法律的人,剛好跟產業界(MPAA、RIAA)關係密切(因為產業界有錢,而在美國專為某團體的商業 利益定立法案是合法的),台灣的法律制定,又受到美國很大的影響,所謂法律的公平性不言而喻。事實上,根本沒有人或團體能代表P2P使用者挺身而出,爭取 屬於自身的合法利益,因為P2P使用者是徹頭徹尾的弱勢團體。在美國還有EFF替P2P被告打官司(請見eff.org),在台灣呢?當年的成大學生有誰 在他們背後挺他們?也只有另一群屬於弱勢團體的學生罷了。連成大校長都沒有多放一顆屁。
5. 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說,言論自由的本質就是能不受拘束的散佈資訊,無論是以數位的方式,還是口頭或書寫的方式。政府應該有權利限制你每天說話的字數或內 容、或是寫部落格的字數或內容嗎?學術網路自然有其可被管理的理由(使用者沒付費!?),然而身為付錢購買網路使用權的一般家用網路使用者,被限制頻寬這 一點是不應該的。你去MIT Open Course 的網站上看,裡面有大量的影音資料,免費提供給使用者,這樣大量下載影音資料,難道就要被認為是在「盜版」?而這正好就是北美業者所謂「從頭端開始管制 P2P」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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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整個產業界的重點不在於 P2P 技術,而是在於”數位化 + 網路” 這件事情。而數位化的另外一層意義就是複製幾近 0 成本! 而只要我們的 Device 支援數位化輸出/播放,那互相分享的成本就非常低了。然而要將分享的成本再往下推至幾近於 0 ,就需要另外一個因素了: 快速交換以及非常低廉的流通渠道,而這個正是網路。
在網路的頻寬不斷地擴大之下,大家就越來越方便做傳輸的動作,P2P 下載之所以會廣受大家歡迎有幾點原因,第一點是網路頻寬雖然高,但是大部分的人的網路上下載頻寬還是不對稱的,因此利用 P2P 的技術從多個來源同時抓取可以增加下載時間;第二點,由於 P2P 的機制變成了人人皆可是Server,那麼整個下載機制的維護成本就由大眾攤提掉了,又由於是整個機制是建立在廣大的上下載戶上面,一個人下線或是當機,對整個機制的傷害影響幾乎趨近於 0;最後是跟這個技術沒什麼關係的,因為大家慣用 P2P 分享,所以許多各大論壇都可以找到 P2P 種子來做下載,也就是取得來源豐富且方便。
對於 “數位化+網路” 對各個產業的影響鉅深,目前是電影跟音樂界受害最多,並且還沒找到真正的出口。軟體業似乎已經有點找到對應之道,有些直接提供收費的線上服務,像是線上遊戲,你要繳錢才能夠玩;又或是提供免費的服務,但是靠廣告費用回收;又或是跟硬體綑綁在一起,從賣硬體的錢中收取部份費用。
對於趨勢的洪流,應當是順勢而為,觀察 “勢” 所發展的方向,並做出因應的策略。 既然 “數位化+網路” 是不可擋的趨勢,那將 P2P 下載禁止也只是禁止了其中一種渠道。而難道將水的出口堵住,就可以防止洪水所造成的水災? 讓我們來看一段經典的中國古老智慧,大禹治水:
堯在位的時候,黃河流域發生了很大的水災,莊稼被淹了,房子被毀了,老百姓只好往高處搬。不少地方還有毒蛇猛獸,傷害人和牲口,叫人們過不了日子。 堯召開部落聯盟會議,商量治水的問題。他徵求四方部落首領的意見:派誰去治理洪水呢?首領們都推薦鯀(音g□n)。堯對鯀不大信任。首領們說:“現在沒有比鯀更強的人才啦,你試一下吧!”堯才勉強同意。 鯀花了九年時間治水,沒有把洪水制服。因為他只懂得水來土掩,造堤築壩,結果洪水衝塌了堤壩,水災反而鬧得更兇了。 舜接替堯當部落聯盟首領以後,親自到治水的地方去考察。他發現鯀辦事不力,就把鯀殺了,又讓鯀的兒子禹去治水。 禹改變了他父親的做法,用開渠排水、疏通河道的辦法,把洪水引到大海中去。他和老百姓一起勞動,戴著箬帽,拿著鍬子,帶頭挖土、挑土,累得磨光了小腿上的毛。 經過十三年的努力,終於把洪水引到大海裡去,地面上又可以供人種莊稼了。(引用自大紀元文字)如果只有數位化的話,沒有方便的傳輸管道,那盜版要散佈也不會這麼有殺傷力。
這個故事告訴了我們什麼? 首先是要順勢而為,然後呢? 然後告訴你,順勢而為的把事情做好是很花時間以及力氣的,瞧! 大禹都花了 13 年! 或許業界會說,13 年開什麼玩笑,我公司都不知道倒了幾百遍! 那與其有時間在這邊躊躇,還不趕快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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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用三個方面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散佈面、內容面、和獲利面。
P2P的散佈面,我想用Netflix這個例子來說明
P2P的內容面,我則是想用Web2.0讓創意產生有良性循環來說明。因為今日在網路上面傳送的數位內容,是比較屬於靈魂層面的
既然P2P有這些優點,為甚麼政府或是提供數位內容的業者
譬如說我們聘請廚師,買各種食材,這都是無法「複製而不受損
因此,數位內容的獲利模式,或許才是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P2P則是一種散佈的管道,現在看起來的缺點,也許轉個彎,就能讓缺點變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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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怎麼回應這個話題,畢竟我論文就是P2P,也跟影音下載有關。哪天我再來寫一篇P2P技術 != P2P下載技術好了。
P2P技術如果照你的說法全面被禁,全世界的人都不用上網了
如果只是P2P概念應用在下載技術這一個層面的話
我唯一想到被禁止的就是核武技術。然而因為核武技術殺傷力太過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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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本身並沒有對與錯,對與錯是在於人們如何去使用這項科技,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我認為 P2P 技術不應該受到約束或是限制,技術本身不應該帶有任何原罪.而既然重點是在於人們如何使用 P2P 技術.那麼我們要規範的對象就是人,規範人類的方法無他,不外乎就是道德和法律.
一般使用者對於 P2P 的認知就是下載.在道德上,由於一般人們在進行 P2P 下載時,通常不會體會到違法下載對於產業所帶來的傷害
而法律層面就牽涉到了立法和執行兩個面向.在立法方面
最 後還是想要強調的是,雖然很多人常常把兩者畫上等號,但是 P2P 技術覺對不等於 P2P 違法下載,就如同題目所提到的,極受歡迎的 Joost 網路電視就是完全合法的 P2P 技術的應用,P2P 技術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決不應該收到約束,而是人們及使用者需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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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回歸法律來討論,P2P下載本身的行為並未違法 所以本來不應該禁止,我想是否關鍵在無法得知下載內容是否違法?
例如用Skype講電話不違法吧,如果Joost上的電視內容也是
但是如果是一般的電子書、音樂、軟體這類該怎麼辦呢?如果沒辦法得知行為本身是否違法的話,而令業者蒙受其害的話
這方面蠻複雜的 可能得有法律專家配合技術專家一起討論可行的辦法,讓P2P技術能讓一般網路大眾都受益,但又不會成為盜版的溫床。就我所知,美國有些學校已經明文禁止,一但發現就立即停止網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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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從前,有個遊戲叫毀滅戰士,那是第一人稱射擊遊戲,在當時來說,刺激又有臨場感,可以在立體空間中用各種武器射殺敵人。從前從前,有些青少年罪犯,喜歡玩這類型遊戲。於是社會大眾就說,應該禁絕這種射擊遊戲。
從前從前,有個樂團叫 Rammstein(現在也還在繼續唱著)。他們的工業金屬很暴力,可是很棒。從前從前,哥倫拜平靜的校園中發生一件大屠殺,殺人犯也聽他們的音樂,於是社會大眾說,應該禁止這種音樂。
更久更久以前,倫敦出了件恐怖的事,大家叫那不知名的兇手 Jack the Ripper。那個時候,沒有毀滅戰士,也沒有Rammstein,不過他還是殺了很多人。
例子或許舉得太遠又太過嚴重,畢竟盜版跟謀殺不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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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很簡單。
P2P技術當然不應該受到限制!
技術的發展是一回事,技術的應用又是另外一回事。無論任何東西都會有正反兩面的用法,如果因為有人拿棒球棒打死人而全面禁止棒球運動,Mr. Wednesday認為這未免也因噎廢食過了頭。或許P2P技術對於盜版影音的流傳產生幫助,也只能說是用錯了地方,錯並不在P2P技術本身上。在P2P開始流行之前,夜市就常常可以看到販賣盜版卡帶光碟大補帖的攤子,甚至Mr. Wednesday在高中的時候,常常早上到了教室就可以發現一整本的盜版音樂郵購目錄,勾一勾選一選寄回去,隔天早上就可以看到整箱的卡帶比誰都早出現在教室裡。
盜版的問題一直都在,只是現在用P2P下載的方式來流傳最流行!
Mr. Wednesday以為P2P的技術發展當然不應該受到限制,該受限制的是利用P2P流傳的內容。如同Mr. Saturday所言,P2P下載技術是個破壞性的創新,很明顯地政府相關單位還沒有做好準備,僅把錯誤歸咎到P2P技術上實在不公平。
過去的今天:
- Yahoo不缺的就是流量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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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小驢被關起來了
可是不知道為啥 被館起來的血驢比自由的小驢可愛(存純粹從圖示來看 沒其他意思)
大概是多了一滴眼淚吧XD
或許P2P技術正如愛因斯坦所發明的核能技術一般 — 雙面刃
在核能的供應下, 全球這50年來的變化是有目共睹的 (包括科技成長與環境破壞 X_X )
當然, 核武的出現也是科技發明者本人所最不樂意見到的
技術本身無罪, 但應用的方式卻會造成人們的誤解
再舉一個例子, 某背包品牌 (JANSOPRT) 在美國所提供的保固方式如下:
“當背包有磨損/破損, 可將包包帶回專櫃更換同款新品;若無同款背包 ,則可以補差價方式更換類似背包”
不過, 這種保固方式在台灣就….. 沒人敢作 (因為貪小便宜的心理作怪)
或許這樣的舉例有些不妥, 但我想指的是同樣的”技術/措施” 會因為 時間/地點/使用者
而產生不同的效果
科技本身無罪, 問題在使用方式
1.使用者如何應用p2p的技術。就法律上來說,盜版是觸犯法律的。使用p2p是合法的,但使用p2p下載盜版的電子資料(唱片、電影、電子書)是違法的,這點是無庸置疑。
2.盜版本身就是觸犯法律的動作,況且這些傳統產業面對的不是商業競爭,而是非法的行為,自然而然的訴諸法律很合理。
關於「因為這項技術的關係使得他們的營收一年不如一年」這件事,是作者大大道聽塗說來的吧?有證據嗎?
反面證據,請參考:
http://strategis.ic.gc.ca/epic/site/ippd-dppi.nsf/en/h_ip01456e.html
http://www.sfgate.com/cgi-bin/article.cgi?file=/chronicle/archive/2003/05/19/BU248597.DTL&type=tech
印象中還看過另一分調查,跟MPAA有關。其結論是電影產業(包括電影票房、影片出租及影片與相關商品的銷售)因為P2P的興起,反而營收上升,不過現在找不到連結,所以沒有列在上面。
我有三點看法:
1. 媒體主導權操縱在這些大財團手上,所以主要媒體的言論時有偏頗,引用時要注意。
2. RIAA、MPAA或台灣的IPFI這些團體會說:P2P讓他們損失很多收入。然而他們的算法,是把所有下載電影、音樂的人都當成會付錢買商品的人。事實上,就我個人觀察,大部分下載東西的人之所以會下載這些東西,只是因為有東西可以下載而已,跟喜好無關,跟會否掏錢買商品更加無關。而現今大部分國際大型唱片公司的唱片,過度重視包裝,而忽略音樂本質,使得音樂性粗糙低劣,讓人一聽就不想買,這能怪到消費者頭上嗎?
3. 在美國,RIAA與MPAA強力打廣告,宣揚P2P下載是竊盜行為,宣稱「你不會去偷車,你也不應該下載」。事實上偷車與下載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情。P2P下載,並沒有讓東西消失不見,而是複製一份,並沒有人因此而在實體上蒙受任何損失。
4. 訴諸法律一點都不合理。法律是人定的,而在美國,訂定法律的人,剛好跟產業界(MPAA、RIAA)關係密切(因為產業界有錢,而在美國專為某團體的商業利益定立法案是合法的),台灣的法律制定,又受到美國很大的影響,所謂法律的公平性不言而喻。事實上,根本沒有人或團體能代表P2P使用者挺身而出,爭取屬於自身的合法利益,因為P2P使用者是徹頭徹尾的弱勢團體。在美國還有EFF替P2P被告打官司(請見eff.org),在台灣呢?當年的成大學生有誰在他們背後挺他們?也只有另一群屬於弱勢團體的學生罷了。連成大校長都沒有多放一顆屁。
5. 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說,言論自由的本質就是能不受拘束的散佈資訊,無論是以數位的方式,還是口頭或書寫的方式。政府應該有權利限制你每天說話的字數或內容、或是寫部落格的字數或內容嗎?學術網路自然有其可被管理的理由(使用者沒付費!?),然而身為付錢購買網路使用權的一般家用網路使用者,被限制頻寬這一點是不應該的。你去MIT Open Course 的網站上看,裡面有大量的影音資料,免費提供給使用者,這樣大量下載影音資料,難道就要被認為是在「盜版」?而這正好就是北美業者所謂「從頭端開始管制 P2P」的作法。
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由源頭講起:如何處理網路犯罪
假如今天有一個機制可以在必要時很快速的釐清每個人使用網路的過程
那處理p2p散佈盜版這類的問題的成本也會降低
也就不用全面防堵p2p的使用
畢竟比起盜版 網路上其他犯罪可能嚴重許多(比如 武器販賣 詐欺 性交易…)
就像現實生活中的指紋資料庫 也許不能事先防範 但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線索 來解決犯罪的問題
網路世界中也應該有一個可以確定身份的機制 才能處理糾紛
不過這牽涉到隱私權 這部份可能還要仔細設計
也許未來會出現解決方案也說不定
My criterion is pretty simple : If it is my content, p2p should be banned to safeguard my life stream from those bandits who keep sucking my blood. On the other hand, if it is others’ content, p2p is the god-send holy technology and should never ever be banned by those obsolete idiotic government.
to 昆蟲,
…so your “criterion” is totally self-centered and biased.
這個地球文明中還有另一個叫做科學研究的世界。在科學研究的世界裡,科學家們偶然發現了新的研究成果,於是就要把成果寫成研究報告,投稿到期刊裡發表。不在這個領域裡的人大概很難相信,投稿到期刊發表是要付錢的。有些期刊比較好,是固定價格(flat rate),在某些期刊,如果你有彩色的圖片,那是要另外按頁計算的,每頁五百、一千美金之類的。刊出來之後,你也不會免費得到一本該期期刊,你還是得花錢去買一本來看自己的成果。至少至少,在生物醫學領域是這樣的。
So, if that’s your content, you do not only have to pay to publish it, but you also have to pay to read it.
請問為何Joost 是P2P 網路電視的先驅?
Joost 好像是今年才第一次聽到,而PPStream之類的好像已經聽到好久了…
另外關於P2P,個人認為只要有使用別人的東西(Content/Service),付出代價我想是必要的,只是這個代價該是多少,我覺得是見仁見智。P2P很多時候的應用,在「使用別人的東西」時,這些付出的代價併沒有交付到content/service creator/provider 身上,於是認為自己該受益的沒受益,戰火就起來了…
以前我們講的笑話,因為不能FTP一個硬碟回來,所以只好去光華商場買…
或許以看電影為例,現在去電影院變成享受一種感覺,而不單純只是影片本身。因為其他去看電影這過程中其他的一切(和女人在一起的兩人世界,發洩情緒,睡覺,塞車,看路人,對正版的支持,想第一時間看到梁朝偉的……)
To NPC,
PPStream等軟體上面撥的影片並不是正版,但Joost是。或許把它看作是「版權廠商」第一次採取P2P方式傳送內容的先驅吧!
To LordLiu,
如果 P2P 導致他們業績上升, 我想他們也不用抱怨這麼多還要去立法了吧? 他們應該會更加鼓吹大家用 Bt, 然後大把銀子投資 Pirate Bay, 順便扶植 Napster.
顯然這個邏輯有些怪怪的. 營收的部分我也記得看過資料, 也是要找一下, 但是絕對不是那麼”欣欣向榮”就是了.
Anyway, 這個問題還是很難解就是了.
To Mr. Friday
謝謝你的說明. 話說回來, 這是不是也代表著目前為止還沒有P2P的音樂先驅囉?
(或者說我還沒聽過).
KKBox, iTune這類東西好像都還是乖乖的回Server去拉資料..
我的Joost太久沒用 現在都開不起來了 唉..
To Mr. Monday.
我覺得抱怨P2P影響銷售數字的人,和因P2P增加周邊收入的人,是不同的。
用一般公司的例子就是,A員工的KPI只看CD銷售數字. B員工的KPI在收到的贊助商廣告活動營收(ex: 授權給手機業者製作專屬手機, 或公仔業者做公仔)
通常我們只會注意到抱怨的聲音,因為開心賺錢的人通常都蠻低調的
大公司不該被簡單的看成同一個體,沒CD賣,其實一樣可以靠其他授權賺,(比方說養明星賺廣告費, 類似的例子大概就是報紙, 報紙送你都沒關係, 只要你肯看)
但是作的太明目張膽的話, 對於上下游的產業鍊又不太好交待, 所以就出來喊要大家別用P2P(or其它方式)使用未經授權的東西.
問題遇到人就變的困難, 特別是這些產業已經Run了這麼久, 牽涉一大堆人, 要一下就找到好的解法, 大概真的有得等了.
在eff.org 找到相關報導
http://w2.eff.org/IP/P2P/MPAA_v_ThePeople/
http://www.time.com/time/insidebiz/article/0,9171,1101041011-709042,00.html
我印象中看到的報導是指涉兩者有邏輯關係。不過EFF所列這一篇是說這兩者現象(P2P興起與電影業收入上升)伴隨發生(見第二個連結的新聞報導第一頁最下面一段),同時 EFF 這一篇也提到了加州大學的研究指出控告 P2P 使用者,對檔案分享的限制與唱片業景氣並無幫助。
我第一篇所列的第一個連結是加拿大政府所作的大規模調查,直接證明唱片業與P2P兩者無因果關係。第二篇新聞報導是以色情影片業為例,反面說明色情影片業藉由 P2P 這個免費的工具推銷自己 (marketing themselves)。
唱片業不景氣是事實,電影業收入上升也是事實。不論如何,肯定的是:完全沒有證據可以說明唱片業不景氣跟 P2P 興起有因果關係。
P2P該被保護,就跟言論自由該被保護一樣。而這些大公司調查的手法,往往涉及侵犯隱私權。我並不是說盜版是天經地義的事,只是凡事都有程度上的差異–即現今所謂的合理使用範圍(否則照他們的說法,你把你買的CD借給你朋友聽,甚至你在家播放CD被門口路過的路人甲聽到,就是違法行為,就是小偷)。而且這些公司本來就是因為理所當然的認為 file sharing 造成營收下降才開始喊打喊殺的,而研究已經證明他們錯了(無論是理由還是手段),他們焉能不停手?事實上,RIAA 與 MPAA 在美國境內對P2P 使用者的動作雖然已經幾近銷聲匿跡,但他們在社會上對 P2P 造成的誤解卻沒有澄清。在台灣實在不需要把這種愚蠢的錯誤再犯一次。
順道一提, Napster 被 RIAA 告到破產之後,被一家色情媒體業者收購了,現在走月費制無限下載歌曲的經營模式。
Hi, LordLiu,
Sales decline:
http://uk.reuters.com/article/technologyNews/idUKN0533154720070705
http://www.usatoday.com/life/music/news/2006-01-04-music-sales-main_x.htm
http://futuremusicnow.blogspot.com/2007/04/cd-sales-drop-digital-sales-falter.html
Research:
http://www.rufuspollock.org/economics/p2p_summary.html
Debate:
http://www.heritage.org/Research/InternetandTechnology/bg1790.cfm
http://arstechnica.com/news.ars/post/20060926-7832.html
Actual date:
http://mmdays.com/2007/05/19/bittorrent/
http://www.readwriteweb.com/archives/p2p_growth_trend_watch.php
[...] Mr./Ms. Days (MMDays) - 網路, 資訊, 觀察, 生活 - [MMDays 論壇] P2P 技術需要被約束? http://mmdays.com/2007/12/23/mmdays-p2p/ [...]
to Mr. Monday,
報導就不去讀了,因為唱片業所謂不景氣好像已經好幾年了。
那篇研究總摘要,收集的分析看不出規模(我也懶得去找原始論文來看 :p),不過其中「部份」結論跟加拿大政府的小規模分析結果相同:file-sharing promote music sales!!
Debate的部份倒是為其引用的諸調查下好了完美的結論:controversial(未定論)。
最諷刺的其實是數位通路的銷售數字飆升這件事。Apple iTune 由於其自由上架機制,等於是幫了眾音樂人一個大忙,卻甩了 RIAA 一個大耳光。因為獨立音樂人事實上可以直接把錄製好的音樂放上 iTune 販售,從而獲取高額利潤(約30~40%的樣子),無須透過 RIAA 的層層剝削(這才是全民直選的民主)。在台灣,在 iTune 上購買音樂這件事好像還沒有正式上路,可能感覺不大,在美國卻是感受很深,我身邊體驗過的人都同意:在 iTune 上買音樂很容易「上癮」。 Steve Jobs 一度(2005年)面臨眾唱片商要求提高售價的壓力,後來公開譴責這些唱片業主貪得無厭(greedy)。(http://www.afterdawn.com/news/archive/6844.cfm)
(Steve Jobs 和 RIAA/MPAA 在 2007 年初,iTune 開始販售影片之後,又有關於 DRM 限制的爭議,不過這已經離題太遠了)
所以,到底是什麼原因,使得消費者寧願去下載,不願去購買呢?為甚麼消費者會去買影集的DVD、電影的DVD,但是不會去買價錢更便宜的音樂 CD 呢?是消費者特別愛「偷」音樂嗎?
我個人更傾向認為 CD 銷售不佳,跟產品本身與產業結構有關,跟 P2P 是沒啥大關係的。而 P2P 也絕對不應該特別為了唱片業者的原因,而受到任何限制。
「而現今大部分國際大型唱片公司的唱片,過度重視包裝,而忽略音樂本質,使得音樂性粗糙低劣,讓人一聽就不想買,這能怪到消費者頭上嗎?」
美國的流行歌較難聽,但這句在台灣的話則不符合,因為事實上現今的流行音樂(指台灣)製作水準和平均品質,比10年前高很多、好聽非常多;把歌實地下載來聽,聽聽周杰倫、F.I.R、蔡依林、王光良,比較十年前時的張惠妹、任賢齊、許如芸等專輯裡面的內容,差距十分巨大。
「不論如何,肯定的是:完全沒有證據可以說明唱片業不景氣跟 P2P 興起有因果關係。」
但若在台灣,這句證據其實有,十年前年度暢銷專輯平均銷售數字,隨便都上百萬,是這兩年的好多好多倍,但當今的歌曲水準比起以往絕對是上升的,而且是大幅上升。(證明歌曲水準的上升方式,就是大家自己實地下載來聽,然後捫心自問:這幾年的專輯中出現較多首令人深深感動的歌,還是90年代那時。或者也可以自問:「周杰倫比較強,還是張學友比較強」等等)
Mr. Thursday,
Netflix 真的是直接把 DVD 寄到下一個想看的人嗎? 要是我一直沒有看 netflix 寄來的 DVD, 那下一個人不就一直要等了?